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日誠空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芳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糎米文
  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8,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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