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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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再小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謝志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