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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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勇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語 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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