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告 蔡英美
莊榮兆 李義雄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萬9,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道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51萬2,000元(計算式:
250萬9,000元+3,000元=25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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