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京冠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07元,應繳裁判
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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