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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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寶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寶祥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各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