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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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傳達選任辯護人黃麗岑律師
劉楷律師 林明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4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傳達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傳達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之犯行,對於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犯行堅詞否認,然被告本件犯行經證人 李世緯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通聯紀錄、鑑定書各1份,以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證在卷可稽,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之供述與證人李世緯之證述不一致,尚有傳訊證人之必要,因被告恐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件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許傳達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