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3號原告 陳黎玉 好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 律師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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