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王世中 被告中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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