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陳靖二 被告 吳文凱 法定代理人 吳昌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