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城糕餅小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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