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福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樺建設有限公司洪榮章洪堂益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上訴費用伍仟壹佰叁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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