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福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樺建設有限公司、 洪榮章 、 洪堂益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上訴費用伍仟壹佰叁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