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姜治年
被 上訴人 李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