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原告 劉宜庭 即部落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胡嘉勝

被告 陳聿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488元及法定利息。嗣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1,800元及法定利息,核其主張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競選彰化縣伸港鄉長之公職,自111年1月起至同年3月間陸續由原告承包被告之競選廣告刊版業務,並依被告指示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作,惟被告僅給付10,000元,尚餘如附表所示貨款112,488元未清償,後來因原告部分廣告帆布未拆除,扣除該未施作部分款項10,688元後,被告尚欠貨款101,800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異議,惟未附理由。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對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完工照片、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拒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等為證,被告除於異議狀中表示異議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1,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附表:

編號

施作日期

施作項目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月24日

(編號3)-帆布12×7.8尺-一般加工

2塊

2,820元

2

(編號3)-帆布12×7.8尺-拆掛工

2式

2,600元

3

(編號7)-帆布40×12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7,680元

4

(編號8)-帆布20×35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11,200元

5

(編號9)-帆布25×8尺-一般加工

1塊

3,200元

6

(編號9)-帆布25×8尺-拆掛工

1式

1,300元

7

(編號9-1)-帆布30×15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7,200元

8

吊車5.5H(和美、伸港)

1式

7,000元

9

(編號10)-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

1塊

3,520元

10

(編號10)-帆布20×11尺-拆掛工

1式

1,320元

11

111年2月21日

拆帆部吊車1H

1式

2,500元

12

111年2月22日

(名片)一級卡單彩

5盒

250元

13

111年3月9日

(編號1)-帆布12×40尺-一般加工

(伸港中山路郵局旁)(未掛)

1塊

4,320元

14

(編號2)-帆布28×28尺-一般加工(台17線什股路口)(含拆掛)

1塊

11,760元

15

(編號3)-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

(伸港什股路81-1號)(未掛)

1塊

1,980元

16

(編號4)-帆布820×430㎝-一般加工(伸港五路鍋聖)(未掛)

1塊

3,528元

17

(編號6)-帆布11×5.3尺-一般加工(什股玉興宮)

1塊

885元

18

(編號6)-帆布11×5.3尺-拆掛工

1式

1,300元

19

(編號7)-帆布40×12尺-一般加工

(伸港魚客棧對面)(含拆掛)

1塊

7,200元

20

(編號9-1)-帆布30×15尺-一般加工(尚安中藥房)(含拆掛)

1塊

6,750元

21

(編號10)-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蚵寮代天府)(含拆掛)

1塊

3,300元

22

吊車5.5H

1式

7,000元

23

111年3月21日

(編號11)-帆布35×35尺-一般加工(伸港中興路1段146號)(含拆掛)

1塊

18,375元

24

吊車3H

1式

4,500元

25

名片-局部上亮2M大

1000張

1,000元

扣除原告已支付金額

10,000元

扣除部分廣告帆布未拆除費用

10,688元

合計

1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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