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原告 劉宜庭 即部落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胡嘉勝
被告 陳聿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488元及法定利息。嗣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1,800元及法定利息,核其主張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競選彰化縣伸港鄉長之公職,自111年1月起至同年3月間陸續由原告承包被告之競選廣告刊版業務,並依被告指示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作,惟被告僅給付10,000元,尚餘如附表所示貨款112,488元未清償,後來因原告部分廣告帆布未拆除,扣除該未施作部分款項10,688元後,被告尚欠貨款101,800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異議,惟未附理由。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對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完工照片、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拒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等為證,被告除於異議狀中表示異議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1,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附表:
編號
施作日期
施作項目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月24日
(編號3)-帆布12×7.8尺-一般加工
2塊
2,820元
2
(編號3)-帆布12×7.8尺-拆掛工
2式
2,600元
3
(編號7)-帆布40×12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7,680元
4
(編號8)-帆布20×35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11,200元
5
(編號9)-帆布25×8尺-一般加工
1塊
3,200元
6
(編號9)-帆布25×8尺-拆掛工
1式
1,300元
7
(編號9-1)-帆布30×15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7,200元
8
吊車5.5H(和美、伸港)
1式
7,000元
9
(編號10)-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
1塊
3,520元
10
(編號10)-帆布20×11尺-拆掛工
1式
1,320元
11
111年2月21日
拆帆部吊車1H
1式
2,500元
12
111年2月22日
(名片)一級卡單彩
5盒
250元
13
111年3月9日
(編號1)-帆布12×40尺-一般加工
(伸港中山路郵局旁)(未掛)
1塊
4,320元
14
(編號2)-帆布28×28尺-一般加工(台17線什股路口)(含拆掛)
1塊
11,760元
15
(編號3)-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
(伸港什股路81-1號)(未掛)
1塊
1,980元
16
(編號4)-帆布820×430㎝-一般加工(伸港五路鍋聖)(未掛)
1塊
3,528元
17
(編號6)-帆布11×5.3尺-一般加工(什股玉興宮)
1塊
885元
18
(編號6)-帆布11×5.3尺-拆掛工
1式
1,300元
19
(編號7)-帆布40×12尺-一般加工
(伸港魚客棧對面)(含拆掛)
1塊
7,200元
20
(編號9-1)-帆布30×15尺-一般加工(尚安中藥房)(含拆掛)
1塊
6,750元
21
(編號10)-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蚵寮代天府)(含拆掛)
1塊
3,300元
22
吊車5.5H
1式
7,000元
23
111年3月21日
(編號11)-帆布35×35尺-一般加工(伸港中興路1段146號)(含拆掛)
1塊
18,375元
24
吊車3H
1式
4,500元
25
名片-局部上亮2M大
1000張
1,000元
扣除原告已支付金額
10,000元
扣除部分廣告帆布未拆除費用
10,688元
合計
10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