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貴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嗣於同年六月二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滿前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另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結果,認受刑人甲○○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