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秀媛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被告 郭建富 被告保證責任新北家禽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總陣 被告 陳慶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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