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60號原告 崇祐 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水益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被告 吳文錫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複代理人 顏心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