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上訴人仟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成 被上訴人 呂鴻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肆仟 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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