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告乙○○被告 昱成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九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展榮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告乙○○被告 昱成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九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