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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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郭家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郭家晉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