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