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四七號
自訴人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嘉陽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政雄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