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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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
上訴人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上訴人元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江文章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甲○○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變更為江文章,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被上訴人新任法定代理人江文章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