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周佑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新台幣478,212元,其中租賃小客車修理費新台幣434,900元部分
應繳納裁判費而未據繳納,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
9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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