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八三三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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