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乙○○原名: 張玉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83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6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11月21日,利息、違約金按契約書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3年8月2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編│土地坐落│地│等│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則│平方公尺││├─┼───┼────┼────┼────┼──────┼─┼─┼──────┼─────────┤│01│高雄│林園│ 王公廟苦苓腳 │242─3│林│8│1086│9╱300│├─┼───┼────┼────┼────┼──────┼─┼─┼──────┼─────────┤│02│高雄│林園│王公廟│苦苓腳│243─1│旱│15│3016│9╱300│├─┼───┼────┼────┼────┼──────┼─┼─┼──────┼─────────┤│03│高雄│林園│王公廟│苦苓腳│243─2│旱│15│946│9╱300│├─┼───┼────┼────┼────┼──────┼─┼─┼──────┼─────────┤│04│高雄│林園│王公廟│苦苓腳│243─12│林│8│55104│9╱300│├─┼───┼────┼────┼────┼──────┼─┼─┼──────┼─────────┤│05│高雄│林園│王公廟│苦苓腳│243─31│林││338│9╱3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