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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