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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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惠玲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 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除每月有固定之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外,尚領取低收入戶生活補助4,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499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算八年,總清償金額為815,904元(附件一更生方案中所示總清償額記載為815,900元有誤,應更正為815,904元),清償成數為78.56%,於每月3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僅有一部機車,另須與前夫負擔未成年子女謝00、謝00、謝00之扶養費,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足憑。參以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高雄市國人平均最低生活費用為11,309元、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000元等情,合計債務人所需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親屬之扶養費至少應為21,559元,惟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所提更生方案之每個月清償8,499元之餘額,已低於上開21,559元之標準,足認其生活尚符節約,當已盡其最大誠意及能力而為清償。又查上列債權人中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有陳報同意函1份在卷可稽。綜上,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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