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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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聲請人聲請對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而聲請公示送達者,係屬非訟事件,則定該事件之法院管轄,本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定之,因非訟事件法中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之管轄,雖無明文規定。然參諸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本院因認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應受意思表示通知之人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號,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公示送達,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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