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49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靜宜 住同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