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2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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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219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清湖┌──────────────────────────────────────────┐│附表:95年度票字第2219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3年12月2日│500,000元│94年12月2日│94年12月2日│503951│├──┼───────┼────────┼───────┼──────┼───────┤│002│94年2月26日│450,000元│95年2月26日│95年2月26日│503952│├──┼───────┼────────┼───────┼──────┼───────┤│003│94年4月5日│390,000元│95年4月5日│95年4月5日│503953│├──┼───────┼────────┼───────┼──────┼───────┤│004│94年6月17日│900,000元│95年1月17日│95年1月17日│503954│├──┼───────┼────────┼───────┼──────┼───────┤│005│94年9月19日│260,000元│95年4月20日│95年4月20日│503955│├──┼───────┼────────┼───────┼──────┼───────┤│006│94年11月2日│150,000元│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503956│├──┼───────┼────────┼───────┼──────┼───────┤│007│94年12月20日│220,000元│95年7月2日│95年7月2日│50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