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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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裕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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