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618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月二十
七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本票號碼五六0一三0號
之本票,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甲○○96年7月26日晚上邀請原告至台中市○○路
吃飯、喝酒,然後載原告至彰化市○○路「藍寶石KTV」
等候原告之債務人 劉瑞堂 前來協商償還其所積欠債務,席
間甲○○再邀一友人前來,該友人取出不明的酒給原告喝
,致原告喝下後,感覺昏沈、意識不清,而甲○○竟乘原
告意識不清之際,拿出事先寫好之本票一紙,面額440萬
元,發票日96年7月27日(下稱系爭本票),叫原告簽名
並按指印,惟原告並未向甲○○借款,更未因賭博向甲○
○借款,而簽發金額440萬元本票給甲○○,況且甲○○
家裡無440萬元現金供借款給原告,足見甲○○以非法之
方法取得系爭本票,顯無對價關係。又原告於翌日(96年
7月27日)至台中市警察局第6分局報案,詎料甲○○獲知
原告報案,竟勾串被告將系爭本票交付被告,由被告向原
告行使票據上權利,足見被告顯係惡意取得系爭本票。而
被告已持上開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由本院以
96年度票字第1800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為此提起
本訴,並聲明:確認原告於被告間,就本院96票字第1800
5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對於被告之抗辯陳稱:被告聲稱於94年之前與甲○○合夥
做砂石生意,然甲○○與被告兩人於言詞辯論期日隔離訊
問時,兩人供詞有諸多不符之處,顯然惡意勾串,為共謀
詐財所虛構之詞,其中,甲○○入夥出資額、分幾次交付
款項、分紅之時間、次數、金額,甲○○向被告借款之金
額、有無簽發同額本票兩人供詞亦不一。又被告供述砂石
廠地址,經實地查訪後,發現並無此地址,且被告未提出
營利事業登記證、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砂石及河川位置皆未
敘明,顯然被告陳述不足以採信,且甲○○於95年退股卻
於96年6月才對帳,顯不合理。另甲○○於言詞辯論中供
稱:「看過系爭本票,是丙○○開給我的,96年7月26日
彰化市○○路○○巷○○號我家裡親自簽發給我的,因為丙○
○向我借錢在我家賭博。」然甲○○於警察局說詞及法庭
供述之賭博地點、場主完全不同,由此顯見根本無賭博借
錢之事實,系爭本票是以詐騙手法取得,毫無對價關係。
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甲○○跟伊借錢時,伊只憑記憶算帳,沒有寫借
據或借條,後來結算共欠我305萬元,包括砂石場虧錢100萬
元,另甲○○之妻生病借期或週轉借錢也有100萬元,甲○
○才把原告簽發之本票給我抵償,伊不知道原告與甲○○是
因什麼關係而簽立本票等語為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一)證人甲○○到庭結證:「(提示系爭支票原本有無看過?
)證人答:有,是丙○○開給我,96年7月26日在彰化市
○○路○○巷○○號我家裡親自簽發給我的,因為丙○○向我
借錢在我家賭博。」等語(詳參本院97年3月28日言詞辨
論筆錄)證人甲○○陳述原告為清償借款而簽發本票交付
證人甲○○,然原告主張並未積欠證人甲○○借款,又原
告主張甲○○等人趁其意識不清時,令原告簽名並按指印
之事實不無可能。又甲○○聲稱原告有向其借款之事實,
然甲○○卻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故甲○○主張合
法取得系爭本票之權利等語,乃有相當疑義,尚難逕信。
(二)被告雖辯稱:系爭本票係甲○○為清償借款債務305萬元
而將本票轉讓予被告,其不知系爭本票甲○○係如何取得
?亦不知原告係甲○○趁原告意識不清之際,令原告簽名
按指印而交付系爭本票予甲○○云云,惟查:
1.被告到庭自陳:「我不知道是什麼錢,是甲○○欠我錢,
才把原告丙○○的本票給我抵債,我不知道他們是什麼關
係成立。」等語(詳參本院9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
;「(本票取得原因?)是甲○○欠我錢,將系爭本票債
權讓與給我」(詳參本院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
「(系爭本票何人給你的?)甲○○在我家拿給我的」、
「(有無合資砂石場?)在93年95年間有合夥砂石場,結
算後甲○○要給我305萬元,後來在我家開2張本票給我。
」、「(為何拿440萬元?)他拿給我叫我拿去裁定。」
、「(每年結算幾次?)2、3個月結帳1次。」、「(賺
錢分紅幾次?)有分5、6次的紅利,並且有給他現金2、3
次,都是10、20萬元左右,分紅利的金額大約有100多萬
元給甲○○。」、「(證人甲○○有無到砂石場)很常去
。當時我事先獨資400萬元資金,後來甲○○來合夥之後
,有拿現金給我,分4、5次給我,總共給我200萬元左右
,當時有簽訂契約,但契約書已經沒有保存。」、「(甲
○○入夥金額、領紅利金額,會計是否知悉?)會計都知
道。」、「(借款有無借據?)有無寫借據或借條,只是
憑記憶算帳,後來結算共欠我305萬元,包括砂石場虧錢
100多萬元,另外生病借錢或週轉借錢也有100多萬元。」
(詳參本院9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93年至96年
間公司如何經營?)93年至96年間我與甲○○兩人一起合
夥,93年之前還有1人。現在只有我1個人經營。」、「(
93年間至96年間公司經營如何?)總共虧了150萬元左右
。」(詳參本院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
⒉然證人甲○○到庭結證:「(支票為何後來轉給被告乙○
○?)93年至95年間有合夥砂石事業虧前錢,且96年6月
會帳之後我尚欠乙○○305萬元,乙○○叫我開本票給他
,我就開2張本票分別為200萬元及105萬元給他,目前本
票仍在乙○○那裡,後來96年8月底我拿系爭本票給他去
聲請本票裁定,如果兌現之後,扣除305萬元之後有多的
前要給我,且本票也要還我。」、「(砂石場開在何處?
)開在台中縣龍井鄉,乙○○為負責人,他原來就開砂石
場在那裡,我是自93年到95年間與他合夥,93年剛入夥時
有分1次或2次拿出現金150萬元至200萬元給他,並有簽立
私契約,契約書在乙○○那裡,契約書在95年間退出合夥
就拿給他了。」、「(多久結算一次?)每年年底結算1
次。」、「(有沒有分過紅利?)只有1次,在93年間分
得10、20萬元。」、「(何時、何地向乙○○借錢?)95
年底至96年5月向他借錢,都是以打電話先向他借錢,之
後在到他拿錢,每次都是3、5萬元至10萬元,並開同額本
票給他,總共借了40、50萬元。」(詳參本院97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筆錄);另證人 張素雯 到庭結證:「(你任職
何公司?)我在坤展企業社擔任會計,公司是從事砂石洗
沙,我在93年2月去上班,當時有3個股東,後來到93年10
月以後我才知道有1位 白董 也是股東,公司經營虧錢比較
多。我只是替他們記帳而已,記帳進多少料出貨多少。」
、「(白董入股的金額有多少?)我不清楚。」、「(有
無替他們作入股金額的帳?及如何分紅?)沒有作入股金
的帳,分紅都是老闆自己處理的,我都沒有替他們做,是
他們自己私下會帳,至於他們如何分配分紅我都不清楚。
」、「(93年到96年間砂石場盈虧如何?)都是虧錢,大
約虧了300、400萬元,並沒有保存帳單,都已經銷燬了。
」被告雖陳稱:其有借款予林甲○○,經與甲○○結算借
款,甲○○方交付系爭本票云云,然甲○○之股金為何?
分幾次交付款項?結算時間?分紅之時間?次數?金額?
借款時有無簽發同額本票?砂石場會計是否知悉紅利分配
等事宜?證人甲○○與被告證詞多有出入,又被告供詞前
後不一,實悖常情,雖被告事後雖提出2紙本票,面額共
305萬元,欲證明其確有借款305萬元予甲○○,拼湊陳稱
有借款予甲○○,顯係虛構,被告抗辯其有借予甲○○大
筆借款,自非事實,是被告抗辯系爭本票,係甲○○為清
償借款305萬而交付,應無可採。
(三)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在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
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本票,依前述
說明,甲○○就該本票對原告無請求權存在,原告得拒絕
款票之給付,應可認定。被告明知甲○○就系爭本票對原
告無請求權存在,其無對價自甲○○處取得系爭本票,顯
係惡意取得,原告自得以對抗甲○○之事由對抗被告,是
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任何原因關係,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
告本票債權存在,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簽發系爭本票1紙交付甲○○,被告
明知上開事實,而自甲○○處無對價惡意取得,兩造間既
無任何票據原因關係,且被告就該本票對原告復無票據請
求權存在,原告自無庸負該票據責任,乃被告執系爭本票
以原告為相對人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使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該項危險又適合以對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執有系爭
本票1紙對其票據債權不存在,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審酌後對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