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及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