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廖純卿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廖純卿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