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
被 告 甲○○○珠寶鑑定協會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向訴外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
工局)申請補助開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珠寶設計班」,經勞工局核准後,即
委任原告為珠寶設計班之授課老師,因其間所有授課所需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