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30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VANNHAN(中文名:阮文仁,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VANNHAN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NGUYENVANNHAN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當場挑戰公權力而為前揭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其全然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具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速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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