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30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VANNHAN(中文名:阮文仁,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VANNHAN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NGUYENVANNHAN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當場挑戰公權力而為前揭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其全然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具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速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