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原告 馬肯 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美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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