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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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補充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二號聲請人 盧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宗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裁定(下稱一三七八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僅泛稱原事件第一審法院未駁回相對人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第二審法院亦未依伊聲請發回更審云云,均非聲請補充裁定事由,而一三七八號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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