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黃鈺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棟樑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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