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 劉若葳 即 劉文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