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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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一七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六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聲請書誤載為上午一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口,查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約一.二三公克及甲○○所有供吸食用之吸食器一組等物。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二、經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 於右 揭時地所查獲之安非他命一點二三公克,係屬另一被告 林慶榮 於另案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一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押之物(保管案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二二號,見該卷第三八頁之扣押物品清單),且業經聲請人以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八號案件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號刑事裁定准予將前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點二三公克沒收銷燬之,並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他字第八五五號)予以執行沒收銷燬完畢等情,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號刑事裁定書一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各卷宗查核無訛,據此,聲請人就非本案被告甲○○所涉毒品案件所扣押之物,且業已銷燬之安非他命,再為聲請沒收銷燬之,難認有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至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三樓處,查扣之安非他命三點二五公克(保管案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六八三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號偵查卷第二三頁),因未據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銷燬,本院尚無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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