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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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正烽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 律師
范成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林正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貴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審理時,於羈押訊問聲請人及該案行準備程序之過程中,有諸多誘導、利誘及威脅等瑕疵情事,是否造成聲請人無法自由陳述有探究必要,須仰賴相關影音資料比對釐清,為尋求非常救濟之有利事證,爰聲請准予自費交付民國105年8月26日之羈押庭訊問及同年9月26日準備程序時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施行,其中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因配合法院組織法上開條文之修訂,而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且其中第8條第1項、第2項於105年5月23日修正規定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案件之被告,固屬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0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5年11月16日判決,判處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4月20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3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08年4月23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有其提出之刑事聲請抄錄及自費複製開庭影音資料狀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發室章所載收件日期可憑(見本院卷第1頁),已逾上開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聲請期間,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又法院組織法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既有特別規定,當應優先適用,是聲請意旨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50號判決主張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應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而聲請自費交付本院羈押庭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錄音光碟,即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