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搬遷補償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4號原告 黃浩洋 被告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補償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7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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