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9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李傑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