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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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開發利潤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即原告太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銳 被告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利潤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原告太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3,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