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9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君緯 (原名: 王元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秋燕 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93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竺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