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乃娟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450元(捌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玖仟捌佰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伍佰元),尚應補繳9,300元(玖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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