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斐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豐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9,907元,及自民國10
9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0,219元,及自民國10
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