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37號聲請人 楊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文進 │合作金庫銀│103年6月30日│9,923元│VM0000000│││││行新莊分行│││││└───┴─────┴─────┴──────┴─────┴─────┴──┘